第七条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后,颁发太原大学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校录取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投档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其中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投档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时上网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直接进行查询。凡经录取的考生,经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一律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2008年所招收的英语教育专业200名学生中,其中理科100名学生在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校区上课。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